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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(草案)》专题论证会召开(图)

时间:2015/10/15 21:17:02 点击:

  核心提示:10月13日上午,省高院、6个设区市中级法院和6个县(市、区)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和审判业务庭齐聚南昌,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的《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草案...

  10月13日上午,省高院、6个设区市中级法院和6个县(市、区)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和审判业务庭齐聚南昌,参加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的《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(草案)》(以下简称《草案》)专题论证会。

  与会人员结合各自司法实践,对《草案》相关条款提出了意见和建议。

  会上,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表示,来自各级法院的意见专业而又严谨,将为进一步修改完善《草案》提供参考。

专题论证会现场

  提议将保险公司纳入 学生伤害相关诉讼

  《草案》规定,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(含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),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学校举办者承担,禁止向学生摊派。鼓励和提倡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。

  《草案》称,学校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,应当及时通知保险承保机构。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,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,由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赔偿,不足部分由学校赔偿;学校无力承担的,由学校举办者筹措。

  鹰潭市中院民一庭庭长陈华秀表示,以往处理涉及学生伤害诉讼案件时,如果学校或学生投了保险,案件审理时会与保险公司多沟通,争取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。她解释道,在保险公司及时进行理赔之后,剩余赔偿部分数目相对较少,对于化解当事双方的矛盾冲突将起到很大作用。

  然而,这种凭借个人关系同保险公司协商的办法不是长久之计,陈华秀建议《草案》在当事双方已投保险的情况下,将保险公司纳入学生伤害相关诉讼,列为共同被告。

  南昌市中院少年庭庭长夏晓媛对此赞同。她表示,相似的规定在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里也能看到。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,将机动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作为被告,由其在交通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,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是个通行的做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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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来源:中国江西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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